經咸寧市委批準,咸寧市紀委對咸寧市城市建設資金管理中心原副主任佘朝禮的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佘朝禮違反政治紀律,信仰宗教,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違反組織紀律,瞞報個人有關事項,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情況;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經商謀取利益;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違規出租國有資產,違規為企業提供擔保,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等問題涉嫌犯罪。
佘朝禮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理想信念缺失,嚴重違紀違法,且在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咸寧市紀委常委會議審議并報咸寧市委批準,決定給予佘朝禮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由市監察局報市政府批準給予佘朝禮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和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司法機關處理。